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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优化这些误区一定要避免 百害而无一利
发布时间:2025-04-05 15:35:56编辑:比翼连枝网浏览(42)
就法学知识的道路而言,我们是否可以认为,通过人为地将历史语境中的片段化法学知识叠加、累积直至有机地整合,我们就能够像有些学者乐观地想象的那样,逐渐靠近法律现象背后的真实本质,或像有些学者所断言的那样,逐渐推进我们对法律现象的真理认识,或像某些学者雄心勃勃地宣称的那样,逐渐砌筑法学真理的宏伟大厦[62]?我认为,这是天真的,同时也是无望的。
在我看来,这两种思路虽然都有涉及但是都未深入探讨一个问题:"法律论证理由充分"从法律论证机制本身来看将会遭遇什么问题?这个问题十分重要。另外,如果要求法院解释,或者法院自己主动解释,那么,从理论上来讲,由于所有法院所作的裁判都包含了适用法律规定或原则,而这种适用都可以视为包含了"法律选择",[63]这样,所有法院裁判中所包含的法律适用或者"法律选择"都是需要作出解释的,至少人们可以对所有法院裁判提出这种要求。
Q2的疑问是:既然控方提出的理由R1与案件是无关的,那么,二审法院在理由R22中为什么还要分析法律规定的含义?R1的意思是,最高法院在《规定》中提到了经济纠纷审理中发现经济犯罪应当如何处理民事诉讼,而该法官没有依照这个《规定》相关条文履行职责。只要社会存在着说理方式、经验常识、法理认识的"多样化"和"地方性",那么,并不存在一种逻辑可以证明:过去具有的"一致意见"或者"没有争议",在将来完全可以带来没有争议的皆大欢喜。然而,即使没有这个特殊的刑法上"应当预见"不易解释的问题,我们分析的两个经验常识,也是容易"招惹疑问"的。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有权决定是否报告以及是否需要请示院长、庭长。人们时常评论司法中的法律论证,指出这些论证的理由是否充分,进而期待从法律实践以及法律学术两个层面提升"法律论证"的意义。
[55] 典型的个别情况例子,如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国法院裁判,这些裁判理由是不"充分",却总是遭遇来自社会的关于裁判正当性以及公正的质疑。而在法学话语和法律实践话语中,我们的确还能发现不胜枚举的法律原理争论。[20]感情纠纷进入诉讼,常与情绪异常波动及较大心理压力相连,故当事者较难理性对待判决。
[68]"判决书不仅能够教育当事人本人,更会 在社会上引起反响,起到示范作用,让更多的人从中获得教益"。调解时,法官所担当的角色,更像是"社会工作者"等,甚或带有"部族 长老"的历史遗影。[62]如此看待判决书功能,并非 基本不对,但其大体仅预设了法律人的感受模式。此问题还可反转考察,即一种情形可能同样存在:上述语境中,法官客串其 他角色, 或许并不有损其原有并作为主要部分的理性裁断形象,其或许有助于提 升后者。
而贴近经验材料,另意味着,以往研究虽然注意了经验样本,常以经验材料为开始,但其总易概括言之,未细致分辨,且总易疏忽"法官后语"样本与其他经验材料(即社会各种生活现实)的关系。[78]进一步,如果法官可成调解角色,接受或拒绝法官 承担其他角色的理由,必定依存于具体语境的需求,依存于参与、关注司法实践 的广泛主体的感受及其"社会约定",而非现代司法的理想类型的"法官"概念 本身。
案件语境又在于,诉讼参与人极少,除父母外只有法官。[5]而对中国现有正规化司法事业发展的尊重,乃至整体意义的坚守,在今天显得日益重要。第一,在考察"附带"产生的缘由及"附带"的意义时,这些争论,未涉及司法者认为和被司法者需求之间微观互动的辩证关系,尤其未觉察被司法者如何尝试定义司法,即提出"司法应怎样",如司法除理性裁判外还应表现协调、关爱等,而这种尝试或提出意味着,"司法"本身,或许不应由司法者及法学家单边定义。就前述"十年修得同船渡,百年修得共枕眠"的样本看,案中当事人之一, 起诉要求离婚的乔某,阅读"法官后语"时,颇为感动,热泪盈眶,对法官说, "以前我也和法院打过交道,今天我对法官??有了新的理解"。
其实,本文标题写出判决书"附带",本身已意味着,认同某种关于判决书及其"附带"的定义或限定,如当代的一般理解。[69]在司法文 书制作中,"优美、恰当的语言是沟通心灵的钥匙,朴实、亲切的语言容易引起 人们的共鸣"。正是在此,讨论法官角色 进而深入至常具备感染、文学潜质的其它类"法官后语"(本文第二节提及的第 一、 二类) , 便需和法律与文学的学术思考--表达形式和内容并重--相联系。[2]现有争论,增进了人们对判决书"附带",尤其是"法官后语"的理解,亦为中国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和智识。
故需求互动的概念,仅表明某一实践如"法官后语"或其他"附带"何以存在。即将成为老人的你,同样需要子女的赡养,相信老人所需要的不仅是几十元钱、几十斤大米,更需要的是儿女的一声呼唤、一句慰语、一个关怀。
价值、 讨论魅力,又意在深化本文第二节讨论的第三类"法官后语"样本的寓意, 即富感染、 文学化的问题。当存在特定语境需求,便应思考角色是否可以转换。
[35]情感斡旋涉及隐私及其他当事人不愿声张的事项时,面子是重要问题。最后,再附一段中国基层法院的"法官后语",此既表达对中国基层法官的 敬意,又企盼已存在的经验样本可激发更有趣、有益的洞见: 每一个孩子都有在父母的呵护下享受幸福童年的权利??殷切希望她的父 亲能对孩子悉心照料和治疗, 让她健康成长,也希望母亲尽最大力量给她以母爱 和应尽的义务。参见建法、张璐:《"法官后语"令判决书温情脉脉》,载《南京日 报》2005 年 9 月 20 日,第 B04 版。从这一角度观察,现在被称为"附带"的"法官后语",未必不能被认为是"裁判"的延伸,至少没有理由认为其不能成为"附带"。不言而喻,一般现实中,自上而下 的权力者,如官员领导,其和普通人,对他者的影响总会存在差异,前者通常更 显重要,更易引发关注,进而更易影响他者。而根本或更重要的,需要反思其背后的司法理论预设:判决书存在自身固有的本质特征或功能,法官存在恒定的角色含义,司法作为概念存在普适界定。
[59]参见 Karl Llewellyn,The Common Law Tradition:Deciding Appeals. Boston:Little,Brown and Company,1960,pp. 132 -133。无论如何,"劝解"、"法官异议"、"学理阐述"等,尤其为中国法律人现在津津乐道的"理由充分说明",原本即被某些司法裁判者视为"附带",甚至不能成为"附带"。
从西方国家看,众所周知,英语国家一段历史时期的法院判决中"附带意见"或"法官异议"颇为广泛。[65] 但更明显的、 也更重要的其他扩展性功能的例子,可能在于有的社会一般阅 读者,正像我们日常实践殊为熟悉的,可从判决书中体会司法公正、深受教育或 "被普法",犹如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并主张的,"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 示司法公正的载体,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"。
其写道: 原告少年丧父,被告中年丧偶,实为人间悲剧。需求显然亦非恒定的,在某些理念影响下亦会出现调整。
而追溯化的影响, 又使我们需注意, 特定需求下, 如敬意渴望已存在, "法官后语"及其他判决书"附带"更会增加正面价值。通常看,"法官后语"实践不断展开及总被当事人接受,[23]文学化修辞的运用为重要因素。关于陈燕萍,参 见公丕祥:《能动司法与社会公信:人民法官司法方法的时代选择--"陈燕萍工作法'的 理论思考"》,载《法律适用》2010 年第 4 期,第 5 -6 页。[79]关于宋鱼水,参见《山东审判》编辑部、济南中院研究室:《"宋鱼水审案方法" 与当代司法方法专题研讨》,载《山东审判》2005 年第 3 期,第 16 页。
更深入看,通过历史中需求互动概念的辨析,可发现,上述所提法律人对判决书及"附带"的"写作约定",不过是社会约定,而社会约定的关键含义,在于"相互性",即司法者和被司法者展开互动,以博弈方式约定判决书及"附带"的模式。深入看,判决书及其"附带"如何实践,包括折射出来的更广泛的法官角色如何定位、司法如何展开,历史总是赋予不同答案。
[50]在日本,步入现代,判决书也在发生变化,其尝试学习英语国家的"附带意见"或"法官异议"的补充。因为, 富感染、 文学化本身即为吸引的必要元素, 其在法官角色身上具有亲和能量而又不失权威的保持。
[64] 这些判决书的另类具体内容,称之为"附带",亦无不可。另需注意,"有效有益"对法官也意味着,如"法官后语"写作成功,因被当事人尊重,而当事人不再纠缠诉讼,可使法官展现"案结事了"的能力,或因当事人备受感染打动,而当事人心悦诚服,可使法官展现文字表达素养和个人魅力。
进一步,这些可发挥"事例"作用,为人称道,也可增添法官自我价值的肯定份量。类似例子,参见张冰歌:《"法官寄语"彰显"司法温情"》,载《政府法制》2009 年第 3 期,第 55 页。但现有争论表现了不足,需要且可能继续深入。[14]前引[6],施莺、顾建兵文。
在此,研究首先需走进原有的微观司法语境,查看细节,特别关注司法者和被司法者之间的需求互动,以引出新的思路,反观且重新审视原有的司法理论预设,转而推进对"法官后语"及更广泛的判决书"附带"的理解。这些国家法官,特别是有声望的,另试图通过巧妙、魅力化的修辞和论说,增添判决书的份量和影响力,其有时"写得像一篇小说,极富有人情味和文采,充分体现了法官个性和特点"。
第二类用伦理内容补充法律内容,在法律内容无法或难以触及的地方,让伦理内容发挥功能。[8]此理念,参阅 Richard A. Posner,"What Has Pragmatism to Offer Law",Pragmatism in Law and Society. ed. Micharl Brint and WilliamcWeaver,Boulder:Westview Press,Inc. ,1991,pp. 35,265 - 267。
就历史变迁中的判决书复杂内容而言,如前述英语国家判决书的"法 官异议",其功能,显然不是现有判决书功能的法律人定义所能解释的,与其说 是法律权利义务的权威宣布、 规范管制, 或衬托审判多数议决, 不如说是传递 "司 法过程需要公开"、"当事人有权获悉不同司法意见"的信息。[39]撰写江苏第一份"法官后语"的南京市建邺区法院金立安法官,尤其热衷文学创作。